案件分析
劳动部劳部发[1994]479号《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》中规定:医疗期根据其实际工作年限来决定,即“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,在本单位工作年限……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”。单位按这一规定给崔某12个月的医疗期是对的,但医疗期从崔某吃劳保之日起计算是错误的。因为479号文所指的医疗期是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、休息而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。原固定工没有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,当然不存在解除劳动合同问题。可见,医疗期限的确定,应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、崔某确需停工治疗之日起计算。因此,单位将崔某原吃劳保的时间也计入医疗期,提前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做法是不对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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